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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老太太的独子丁某某去世后,两位孙子一直跟随母亲共同生活。沙老太太多次联系孩子母亲想见孩子,可都被拒绝。
无奈之下,沙老太太只得到法院起诉,可孩子母亲一方却提出,法律规定的“探望权”只限于父母,并不适用于祖父母。
母亲为何不万向注册地址让奶奶看望孙子?司法机关如何裁判才能既符合法律,又确保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?
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指导性案例……(金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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